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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内办理取保候审一定要37天才能放人吗?

发布者:曾宪锋 律师|时间:2022-01-06|217人看过

37天内办理取保候审不意味着一定要37天才能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时限是37天,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所以不是一定要37天才能放人。

但是,为什么又经常会碰到37天放人的现象呢?因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要立刻办理释放手续,但是由于手续繁琐,犯罪嫌疑人释放的时间往往很晚。

实践中仍有决定作出24小时之内释放不算违规的看法,所以经常会有第37天的半夜乃至第38天的凌晨被释放的情况出现。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最长30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实践中称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37天为“取保的黄金时期”。

在取保的黄金时期内,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具体到37天,基本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1阶段为前3个星期约21天,是拘留后案件的侦查阶段,由公安局的刑警队负责;第2阶段为第4个星期约7天,是案件报请逮捕之前审理阶段,由公安局的法制科负责;第3阶段是第5个星期约7天,是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由检察院公诉批捕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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