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国洋 律师|时间:2022-06-12|14人看过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提供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理由之一是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具体无效情形有:(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换发理由之二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依据:
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2.《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
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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