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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婚后夫妻加名、更名的房产?

发布者:仇雷 律师|时间:2020-11-16|145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2年初,范明与李楠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恋爱期后,2012年12月12日两个人登记结婚了,两个人都是再婚。

范明与李楠崇尚享受二人世界的生活,所以结婚后两个人也没有生育子女。

但是婚后不久,范明与李楠就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

两个人商量后,觉得自己都是不喜欢被婚姻束缚的人,还是决定离婚。

但是两个人对于位于工人新村的房屋分割问题,不能协商一致。

李楠认为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她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范明实在没有办法,只能诉至法院。

工人新村的房屋是范明婚前全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

范明与李楠结婚以后,2013年3月7日,两个人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夫妻加名,将这个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双方名义登记,双方共同共有该房屋。

2013年6月13日,双方又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夫妻更名,以李楠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房屋登记在李楠名下。

 

那么,该套房屋是李楠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点评:

范明与李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对位于工人新村的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

第一次变更登记发生于2013年3月7日,记载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上的申请事由是“因本人范明与李楠结为夫妻,范明同意夫妻加名”,申请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以夫妻双方名义登记。

第二次变更登记发生于2013年6月13日,记载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上的申请事由是“双方同意自愿夫妻更名”,同意以李楠个人名义申请登记。

无论是“夫妻加名”还是“夫妻更名”,前后两次变更登记行为均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工人新村的房屋虽然是范明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通过婚后夫妻加名的行为,该房屋以通过产权登记人的意思表示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房屋后来变更登记至李楠一个人名下,但实质上并没有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由范明、李楠共同共有。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范明与李楠共同共有,各占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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