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仇雷 律师|时间:2020-11-16|199人看过
案情简介:
陆城与苏倩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孩子陆勇现今12岁。
陆勇出生后,苏倩便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做起了全职太太,直到孩子10岁才重新工作。
陆城做酒店生意,生意非常红火,挣了许多钱,后与朋友一起投资影视行业,却没想到朋友赌博欠下高利贷,更是将自己的投资款全都卷走了。
陆城生意失败后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开始酗酒,酒后常打骂苏倩,有时因为孩子哭闹也会打陆勇。
苏倩无法忍受一次次的家暴,多次与陆城协商离婚事宜未果。
陆城不同意离婚,并且提出,自己年过四十,只有陆勇一个儿子,如果苏倩坚持离婚,就必须放弃儿子的抚养权,自己有能力直接抚养陆勇,可以不要苏倩支付抚养费。
苏倩不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也无法忍受陆城的家暴,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在庭审中,陆勇称:“爸爸总是打妈妈,但打自己的时候并不多。
爸爸有钱,要是跟爸爸一起生活,将来上重点中学、上大学的学费都不成问题。
自己舍不得离开妈妈,但妈妈没钱,供不起自己上好学校,愿与父亲陆城共同生活。
”
那么,儿子陆勇表示愿与父亲陆城共同生活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勇已经年满12周岁,经法院向其征询意见,其表示要随父亲生活。
陆勇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本案中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依据。
另外,陆城虽然有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苏倩的行为,但很少打陆勇。
陆城的经济实力也确实好于苏倩,能够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故在判决陆城与苏倩离婚的同时,判决陆勇由陆城直接抚养。
苏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自己直接抚养陆勇,陆城按月给付陆勇抚育费2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如果离婚案件中不涉及家庭暴力问题,法院确实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确认由谁直接抚育子女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如果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则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确认未成年子女直接抚育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
未成年人对事务的认知能力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毕竟有缺陷,他或她可能因为惧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需要等各种原因而不知道如何选择才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
此时,法院应当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做出裁判。
陆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会直接对陆勇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陆勇从父亲经济条件优于母亲考虑出发,表示要与有家暴行为的父亲一起生活,并非一种成熟的选择。
在陆城对其家暴行为没有正确认识、没有改正表现的情况下,将陆勇判归其直接抚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改判支持了苏倩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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