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仇雷 律师|时间:2020-11-16|263人看过
案情简介:
谢丽是广东人,高中毕业后就去往澳大利亚继续求学。
谢丽很聪明,学习成绩很好,在澳洲读完大学之后便留在那里工作了。
不久后,由于谢丽工作能力出色,公司为了留住人才,为她办理了澳大利亚国籍。
由于工作原因,谢丽认识了同在澳洲并同有澳洲身份的北京人吴峰。
独在异乡的两个人,很快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吴峰渐渐被眼前这个既出色又美丽的姑娘吸引了,他向谢丽求婚了。
2009年9月,两个人在澳大利亚登记结婚。
结婚后,两个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吴莎。
可惜好景不长,吴峰觉得谢丽太过于出色,自己作为男人的自尊心被深深打击。
吴峰最终顶不过内心的压力,决定与谢丽离婚。
2017年8月,双方在澳大利亚办理离婚,离婚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套房屋没有分割。
二人婚后在深圳市福田区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吴峰和谢丽二人名下,按份共有二人各占50%份额。
现谢丽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房产。
那么,谢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点评:
双方当事人在境外离婚后,一方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境内房产。
在此种情况下,如上述案例,对于离婚时未作出处理的境内房产,法院将会适用我国境内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本案中,双方均具有澳大利亚国籍,结婚、离婚都在澳大利亚办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深圳。
庭审中,双方都表示对该房产均不主张所有权,并同意将房产交由法院拍卖处理。
法院依法拍卖但未成交。
后来,双方无法就第二次拍卖的加价幅度协商一致,所以该房产的拍卖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法院考虑到双方现在的生活现状,最终判定该房产归吴峰所有,并按照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确定吴峰给予谢丽该房产价值55%的补偿,则吴峰应补偿给谢丽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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