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美球 律师|时间:2021-07-14|242人看过
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薛峥 律师
一、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大人犯法,小孩“受罚”的情况: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呢?1、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2、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3、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
在警校招生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四)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有过吸毒史的;(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征兵政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二、行政、刑事、司法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的对象仅限罪该逮捕的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一般为10~14天,最长为37天;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一般为10天以内,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天;司法拘留的对象指具有妨碍诉讼、妨碍审理、妨碍执行,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哄闹冲击法庭行为的人员,一般为15天以下。
三、到底谁有权决定一个人有无“案底”?
在我国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是判断一个人有无犯罪的唯一国家机关,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宣布任何人有罪,因此才有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法院起诉阶段“被告人”的称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人即使被立案、拘留但是未经审判或者公安机关结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这些都是无罪证明,都属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范畴,都是可以正常报考一些工作岗位的。
四、为什么公安部门不给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1、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也就是说一个人虽然没有最终被法院判处承担刑事责任,但有可能不是因为他没有犯罪,而是因为根据法定、酌定不起诉的规定,这个人虽然犯罪了,但是因为情节轻微等原因免于刑事处罚,即一个人有罪但是免于处罚,所以从理论上这个人是有罪的,公安机关当然不给出具“无罪证明”。
当然不得不承认相关部门在出具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证明时,只是从系统机械检索相关数据,只要有拘留、逮捕、侦查等相关记录一律不给出具,不去检索和探究最终的处罚结果,这个局面的改变一方面需要公、检、法相关部门数据的整合,一方面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切实改变工作作风,还有除报考公务员、参军等重要岗位,其他一般企事业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开具“无犯罪证明”的要求是否合理,也需要相关部门立法予以规定,一方面可以减少相关犯罪人员家属不必要的恐慌,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就业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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