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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评判中的告知尸检

发布者:余锐 律师|时间:2021-05-24|84人看过

一、尸检告知内容

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和患方中任何一方对患者死因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尸检确定死因。

作为医方,有义务书面告知患方尸检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尸体解剖应告知如下内容:

1、明确死亡原因对判定医疗过错的重要性,以及尸体解剖对判定死亡原因的重要性;

2、尸体解剖的法定时限及尸体保存时限,以及尽早解剖的重要性;

3、实施尸体解剖的法定程序,并与死者家属协商启动尸体解剖的相关事宜;

上述内容应当书面告知,双方签字,死者家属拒绝签字的,应有证据证明。

二、过错认定

1、以下可以认定医方有过错

没有证据表明医疗机构已将尸体解剖的重要性、法定时限等信息告知死者近亲属;

死者近亲属同意进行尸体解剖,医疗机构拒绝配合的。

2、未告知尸检的过错在死亡原因推断中的评价原则

医方在尸体解剖告知上存在过错,但对死亡原因推断无技术性争议,不影响鉴定继续进行的,原则上不涉及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评定;

医方在尸体解剖告知上存在过错,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原则上以有利于患方的原则推断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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