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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这种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发布者:李晓琼 律师|时间:2022-05-11|26人看过

2022年3月29日,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被告人梁某、汪某某、左某、冯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

本案系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我院审结的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被告人梁某以做数字货币生意为由,分别邀约被告人汪某某、冯某某为其提供本人及他人可用于支付结算的银行卡后,被告人汪某某找到被告人左某帮忙收集他人银行卡,被告人冯某某找到何某某、常某某帮忙提供本人及收集他人银行卡。

收集的银行卡要求包括:手机卡、1类银行卡、银行卡支付密码、手机银行登录密码、U盾等。

  ●被告人汪某某找人办理银行卡25张、被告人左某找人办理银行卡11张、被告人冯某某找人办理银行卡8张。

被告人汪某某本人办理银行卡2张、被告人左某本人办理银行卡4张、被告人冯某某本人办理银行卡1张。

四被告人分别持有他人银行卡51张、40张、11张、8张。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被告人汪某某、左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另查明

  被告人梁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左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梁某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1张,数量巨大;被告人汪某某、左某、冯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分别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40张、11张、8张,数量较大。

四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鉴于被告人梁某、左某具有累犯情节,被告人梁某、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汪某某、左某具有坦白情节,四名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评析

  “实名不实人”的“两卡”非法交易,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猖獗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它不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资金支付结算通道,还为犯罪分子隐匿身份、逃避打击“提供支持”,从而增加了打击治理难度。

另一方面,它不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且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应依法严惩。

本案中,四被告人非法收集持有他人大量信用卡,违反了国家关于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最终自食其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为广泛宣传“两卡”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邀人民陪审员、特约监督员、网络案件诈骗较多的乡镇工作人员及群众参与了案件旁听。

该案的审结,有力地震慑了利用“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下一步,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用实际行动诠释“我为群众办实事”,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持“断卡”行动的高压严打态势,推动“断卡”行动持续向纵深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官小课堂

  Question 01

  “断卡”行动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Answer01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全国“断卡”行动拉开序幕。

  Question 02

  为什么要“断卡”?

  Answer02

  先

  一是社会危害性大。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根源,是因为“两卡”的管理失控。

每年遭受电信诈骗而上演的悲剧不计其数,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二是现实迫切需要。

大量“实名不实人”的“两卡”被骗子收集后实施诈骗,给侦破和打击电信诈骗带来巨大困难。

斩断“两卡”来源,从源头遏制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诈骗、赌博等犯罪。

  Question 03

  “两卡”具体指的什么?

  Answer03

  一是手机卡:包含中国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同时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及物联网卡。

  二是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Question 04

  什么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Answer04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简而言之,通过出租、出借、买卖等方式持有非本人信用卡,即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Question 05

  何为“数量较大”?

  Answer05

  “数量较大”是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

  Question 06

  何为“数量巨大”?

  Answer06

  “数量巨大”是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来源: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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