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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及显名中实际出资的问题

发布者:曾朝阳 律师|时间:2021-09-02|187人看过

    通常在双方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持争议时,涉及到实际出资的认定。

在全面认缴制下,股东资格并不以实缴为要件,但却是隐名股东欲真正成为股东的重要证据。

因为股权代持本身就有一定的隐秘性,实际出资能够证明隐名股东有成为股东的愿望。

人民法院往往通过相关财务资料、出资款流转去向等直接证据认定实际出资情况,在隐名股东非直接出资的情况下,则需查明多重法律关系进而确定出资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27条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要求确认股权权属,应当证明已向公司认缴出资或依法出资原始取得股权,或者依法继受公司股权,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的审查往往还涉及到该款项是否注入公司资本,即使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其事实上通过名义出资人向公司投入了一笔资金,但如果其不能证明所投资款项已经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则不能将该部分资金兑换为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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