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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租赁合同到期了,该不该解除

发布者:赵巧玲 律师|时间:2015-10-20|949人看过

审判员:

作为被告X、北京某花卉苗木基地的代理人,现就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民委员会诉X、北京某花卉苗木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纠纷,具有其特殊性,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尊重现实、照顾双方、化解矛盾的原则,对双方的合理要求做出合理的安排。

说本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被告租赁土地是用于林木的种植,其主要的品种是城镇绿化所需的苗木。

林木的种植需要一个相对比较长的生长期限,这个生长周期是人左右不了的(我不可能想让他快点儿长就快点儿长,想让它慢点儿长就慢点儿长),生长期限不到,就不会产生相应的经济利益,被告作为林木投资人的投资及可预期的合理利润就无法回收和实现,从实际情况看,被告目前所种植的各类苗木大约有20余种,共16万余珠,其中有近三分之二的苗木目前尚处在生长期内,并未达到出圃标准;从绿化所需苗木的角度说,目前城镇绿化的标准比以前有很大的提高,绿化所需要的品种规格也有很大的提高,由于被告种植的苗木有近三分之二尚未达到出圃标准,如果强行要求被告立即把苗木处理完毕,把土地恢复原状后腾退给原告,这将造成被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当然,原告可以说,我不管你那一套,你的投资收的回收不回是你自己的事,你能不能挣钱,能挣多少,跟我也没关系,反正合同到期了,到期了,我就得收回。

但是,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我想说的是,法律也不外乎情理。

情理是什么?情理就是人之常情。

从被告的角度说,被告出于对林业种植的喜爱,冒着倾家荡产的风险投巨资于林木种植,从开始几年中的没有销路、没有收益,到逐步显现端倪,这其中被告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只有她自己知道。

好不容易现在开始见效益了,结果合同却到期了,土地要收回,林木怎么办?只能砍了?我想,法律不应该是这样的。

法律也应当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双方的合理诉求。

二、原告诉求的真正原因并非因为村民代表大会和两委班子决定土地不再对外出租。

事实上,早在半年多前,原告就曾口头告知被告,合同到期后,将就出租问题组织招投标,其后双方就开始多次协商合同的续租问题,直至今年三月十四日(也就是本案立案前半个月),双方还在一起协商续租一事,当天还一同共进午餐(被告买单,花了一千二百多元)。

只是因为租金的计算标准和数额问题,才没有协商一致。

所以,原告诉求的真正原因是利益的分配问题,说得具体点儿就是,本案诉争的115亩土地将来肯定还是要出租的,所不同的是租给谁的问题、以什么标准租以及租金价格问题。

综上,如果原告的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我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恳请法庭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双方的利益进行调解,以使双方的诉争得到合理解决。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陆岩律师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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