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晓琼 律师|时间:2022-05-11|50人看过
20多岁的大学生
本该努力学习
为美好前程而奋斗
却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冲突
一时冲动酿成大错
案件的起因是一场无心的打闹
张某(女)与李某(男)是同乡
两人考进天津同一所学校读书
后张某与同校王某(男)相恋
成为了男女朋友
某日,李某在上学路上,碰到了同行的张某与王某。
李某用书拍打张某胳膊,其嬉闹行为引起王某强烈不满,与李某发生口角,被周围的同学劝开。
当天晚上
气不过的王某
买了一把水果刀
前往李某宿舍楼进行理论
二人言语不和
情绪失控下
王某将李某捅伤
经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李某右肺破裂
须手术治疗
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外加其他多处损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自首,其家属支付李某全部医疗费用及各项经济损失17万元,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判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重伤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
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并取得谅解
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
法院组织学校代表
被告人及家长等召开座谈会
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
要求家长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并向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
此涉校园故意伤害案,展现出学校法治教育不足、校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
学校应强化法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牢法治观念,加强安全管理,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法院也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以典型案例给学生上好法治教育课,家庭、学校、社会要凝聚共治合力,营造安全校园。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河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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