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律师|时间:2021-07-04|121人看过
要点速读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时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
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果违反法定程序,那么行政相对人便可据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日前,李志强律师团队拆迁律师便代理了一个这样的案件,经过庭审,法院最后判决拆迁方的强拆行为违法,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01
案情介绍
杨先生一家在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杨家沟村崖腰沟沟口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3年被政府部门列入征收范围。
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3年,12月3日,被告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会同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延安新区分局,在时任宝塔区区长严汉平的组织带领下,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就将杨先生一家的上述房屋非法拆毁,同时强拆时并未告知原告诉权和起诉期限。
杨先生一家认为,被告实施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便找到了我所律师帮助维权。
在我所律师的帮助之下,杨先生一家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及第三人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办案过程
2016年9月27日在我所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等四人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区分局、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延安新区分局、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办事处等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可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驳回杨先生等人的起诉。
在律师指导下我方迅速反应,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了榆林市中院重审。
重审期间,榆林市中院依据陕西省高院的裁定将我方原审时申请追加的延安市人民政府、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追加为被告。
庭审过程中,我所律师向法庭主张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在双方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之下,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便将我方房屋拆毁,且未告知原告诉权和起诉期限。
此强拆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判决被告及第三人强拆杨先生等四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及第三人辩称,我方起诉属重复起诉且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并且双方行政关系已经结束,不存在争议。
对此,我所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逐一予以了反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即原告是否超出起诉期限、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被诉拆迁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我方起诉时间距原告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时起并未超过两年的法定期限,因此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本案属重复起诉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焦点三,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拆迁前未听取原告陈述申辩,且在未达成补偿协议前已先行拆除原告的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却认为拆迁行为违法。
最终,在我所律师和杨先生等人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依法作出判决。
03
胜诉结果
2017年12月1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所律师的观点,依法做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拆除杨先生一家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杨家岭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律师点评
正所谓“有权也不能任性”,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行事,遵循法律所确定的程序。
无论出于何种理由,行政机关都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面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行为、损害自身权利,则应当积极地行动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法律为武器,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之下维权,相信一定能讨回说法、收获合理的维权结果。
拆迁律师_征地拆迁补偿律师_强拆维权律师咨询-李志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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