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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者:欧阳来进 律师|时间:2020-02-05|101人看过

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时涉及最多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现在刘丽薇律师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讲解一下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一、两周岁以下的孩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决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如果协商不成,男方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女方存在以下情形: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如:女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病历、诊断证明、就诊记录、医药费票据等。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如:女方在生下孩子后离家出走的报警记录、女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录音、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女方在监狱服刑、女方下落不明等。

二、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之规定,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先由父母协商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如果协商不成,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如: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病历或诊断证明等。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一方一直在家抚养孩子,或两人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一方生活等。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如一方还抚养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另一方无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病历、诊断证明、就诊记录、医药费票据等,或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向居委会或村委会求助记录、证人证言等。

3、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证人证言、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比如子女写的意见书、子女愿意跟随一方生活的视频、或子女出庭表示同意随一方生活,也有的法官会单独询问子女的意见。

三、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协商不成,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以下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患严重疾病的病历、诊断证明、就诊记录、医药费票据等,因发生交通事故或工伤或意外导致伤残的事故认定书及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及诊断证明、存在赌博、酗酒、吸毒恶习的相关证据。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如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证言、询问笔录、视频、录音等,子女已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相关证据,另一方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证据比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工资银行流水、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房屋产权证等。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比如抚养子女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刑事判决书。

综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判决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准则。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可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不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也可以通过探望及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妥善解决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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