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华 律师|时间:2020-09-03|1668人看过
王某与个体工商户A商贸中心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为A商贸中心供货,李某是A商贸服务中心的经营者。
因遇新冠疫情,A商贸中心自2020年2月开始拖欠王某货款,直至2020年8月底经王某多次催要货款,A商贸中心仍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
无奈之下,王某决定起诉要回货款,可是在起诉时,王某遇到了难题,被告处应当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A商贸中心?还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者两者全列为被告?
下面由张简儒律师为您进行相关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应当分三种不同情况来确定将谁列为被告。
第一,如果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的,应当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列为被告;
第二,如果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为被告,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三,如果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应当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具体到案例中,A商贸中心有字号,因此王某应当以A商贸中心为被告,同时注明经营者李某的基本信息。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