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宗高 律师|时间:2021-07-05|1110人看过
【案例回顾】:
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收到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写:今借xx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人xx,2018年3月20日。
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双方口头约定2个月内归还不算利息。
后被告一直拖欠不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款项,并主张利息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8年5月21日开始计算,被告辩称没有发生借款,且向法院提供证人证明借条是被迫出具的。
原告因无法提供相关银行交易记录和借款来源而败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观点: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除了要提供借条,还应当提供自己已经支付了借款转账记录。
原告称自己当时出借的是现金,无法提供银行交易明细和其他证据;而被告有证人证明借款为被迫出具。
当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所能提供的证据明显弱于另一方时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法官应结合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生活常识等综合情况做出判断,原告仅有一份借条并不能说明借款事实的发生。
正规的借条应当包括:
1.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借款日期
3.借款金额,大写,小写
4.还款日期
5.利息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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