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宗高 律师|时间:2021-08-10|219人看过
魏紫涛、郗慧
协议无效胜诉案例:拆迁补偿协议两份都被征收方拿走怎么办?
在拆迁安置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种问题,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署协议之后,两份协议都被征收方拿走,拆迁协议原件不给被拆迁人留存,这会导致我们后期维权将会变得困难重重。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官方存档的协议和当初签署的是有出入的。
即: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签署的协议与存档协议不同。
通过诉讼,我们确认协议无效胜诉。
案情介绍原告李xx系墨江县xx镇xx号居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8年墨江县棚户区改造,需要对部分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原告李xx的房屋及土地在这次征收范围。
被告在未与原告签署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将原告房屋拆除。
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的压制,原告走投无路、不知所措,只好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魏紫涛律师来维权。
维权有方
魏紫涛律师在仔细研究过案情之后,决定通过信息公开获取已经签署的安置协议。
在这个过程中,魏律师发现官方存档的协议和当初签署的是有出入的。
即: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签署的协议与存档协议不同。
于是向普尔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墨江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判决书
律师说法
在补偿安置过程中,被征收并不是优势地位,常会出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
在与征收方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还要查看有没有相关部门的公章,并且签完字的协议被征收人手中必须要留有一份原件。
如果征收方非要拿走协议,被征收人就需要采取录音、录像等适当的手段来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如果征收方签署以被拆迁人的名义签署协议,被拆迁人对此并不知情,之后房屋却被违法强拆。
这是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已经签署的安置协议。
然后通过诉讼,来确认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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