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晴 律师|时间:2021-02-08|106人看过
案件详情:
陈某与李某某于2004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17日两人共同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xxx的房屋,首付260000元,以陈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50000元,2009年双方领取《不动产产权证》。
首付款中有240000元是陈某向他人的借款,陈某2007年出售其婚前个人房屋所得房款将上诉借款还清。
2005年9月,双方生育女儿陈某曦,2015年年底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3月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过:
陈某接到法院诉讼材料之后,找到我们律师团队,在咨询时提出希望团队帮其积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房屋因为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了,所以基本不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律师在经过仔细的倾听、分析、及审阅资料后,告知陈某,因为孩子多年来一直随另一方生活再结合其他的抚养条件,争取到抚养权的概率并不太大,重心可以放在详细可行的探望权方案上;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针对房屋首付出资中的部分款项,基于我方出售婚前房屋用于偿还了绝大部分首付款,再结合房屋多年来已经升值多倍,我方可以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承担该债务。
接受委托之后,律师首先与陈某制定了诉讼方案,捋清了当年买房时首付的组成,接着收集了陈某婚后出售其个人住房偿还首付的债务证据,考虑到时间久远,律师和陈某积极与银行、房屋买受人、房屋中介等机构进行沟通,将这部分的证据固定下来。
案件结果:
经过前期的积极准备,2019年3月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积极应诉,后一审法院出具判决书,在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基础之上支持了我方首付款中的部分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答辩意见,且全部支持了我方的探望权方案。
律师建议:
本案财产方面,当事人认为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故在离婚时应平均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是无可厚非的。
近年来,房价高涨,许多当事人都是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屋,此时对支付的首付款需要厘清组成及支付路径,对婚后每月偿还的房屋贷款资金的来源等对家事案件至关重要。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律师需要积极的与当事人沟通,首先需要给其情绪疏导,鼓励和指导其积极面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让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获得积极的生活信心,让当事人减少案件带来的焦虑感;再者在财产方面尽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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