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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方侵害“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支持?

发布者:李金宇 律师|时间:2018-12-22|279人看过

以对方侵害“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支持?

经典案例:

原告:贾某,被告:甄某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10年1月登记结婚。

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且被告分别于2011年、2014年两次怀孕,两次做流产手术,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2017年双方可是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7年11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又于2018年6月再次起诉离婚。

原告诉称:被告两次怀孕,均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做流产手术,侵犯了原告的生育权,且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双方之间感情没有任何缓和好转,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是否判决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时候确已破裂为标准。

本案中,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双方在生育子女方面的分歧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自判决不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婚姻法》第32条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予以支持。

判决: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以防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5)项规定处理。

因此,如果因为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使得夫妻双方矛盾不可调和,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将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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