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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否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

发布者:李金宇 律师|时间:2018-12-29|187人看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否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

       一般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使用、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是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现实生活往往充满了意外,当特定情形出现而不得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律人性化的赋予了支持婚内财产分割的例外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一、对于第1中情形,需把握以下几点:

(1)、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经营支出则不算;

(2)、主观上要求出于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致使财产损失的则不算;

(3)、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损害行为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

二、对于第2种情形,需要注意:

(1)、“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宜从广义上理解,一般包括: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能力负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有能力负担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抚养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收入来源的兄、姐的义务等

(2)、需是一方主观上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而不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客观上没有支付能力

(3)、需是“重大”疾病,如心脏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等,普通的疾病不算;相关医疗费用指的是治疗疾病所必需的基本的、合理的费用,而不包括营养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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