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故意伤害罪二审判缓刑

发布者:欧阳来进 律师|时间:2015-10-20|843人看过

律师代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接受委托作为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

该案时间紧、任务重,受案时当事人还被关押在派出所。

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参照一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当事人有判缓刑的可能,但前提是当事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其赔偿原审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各96000元太多了,不愿意赔偿。

在律师为其陈述利弊、分析得失,并与被害人多次商谈赔偿金额的不懈努力下,上诉人吴某某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吴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整,张某某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主要强调了上诉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前科,恳请法院对上诉人吴某某适用缓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撤销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委托人的诉讼目的得到圆满实现,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律师的努力和业务水平给予了高度赞扬。

该案是在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律师的努力工作,将一审的实刑判决改判为缓刑。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由自己多年工作的经验得知,当事人如果能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就有判缓刑的可能,而事实也证明了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

律师认为,经验对于一个律师来说非常重要,在平时的办案过程中要注重积累经验,同时关注国家政策并加以利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一切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7234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