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宇思 律师|时间:2022-02-22|121人看过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1、管辖法院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具有双重性,其原有的法律关系是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等,又与继承纠纷相结合,就管辖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
(1)依照案件继承纠纷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
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依照案件的原有法律关系,即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依照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债权人举证责任包括:(1)债权人与被继承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举证; (2)对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举证。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