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文哲 律师|时间:2020-06-30|28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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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有明明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履行主体却是A、B公司混杂,两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并且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
此时债权人可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让B公司你也承担责任呢。
本文将通过北京市的一则案例,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承担什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致使公司法人失去独立地位,突破了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的常见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九民纪要》)
如何判断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
(1)组织形式混同:考虑A(合同相对方)公司与B(股东)公司名称相似性,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同一人,注册地址是否相同。
(2)业务范围混同,考虑A、B公司经营范围是否相似,B公司对涉案合同履行的参与度、B公司对涉案标的的权属情况。
(3)财务混同,A、B公司对涉案合同相关利益分配的约定是否各自独立且利益均衡、是否存在B公司收取A公司应收款的情形、是否存在财务记录混乱不规范的情形。
案情简介
一、豪力投资公司为北京豪力公司股东,二者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住所地混同,且豪力投资公司对北京豪力公司过度控制。
二、2001年,中建八局公司与北京豪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中建八局承建涉案工程。
北京豪力公司拖欠工程款。
三、2004年,豪力投资公司用涉案工程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对北京豪力公司增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于2006年减资。
四、豪力投资公司以涉案地块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北京豪力公司的银行借款多次提供抵押担保。
五、涉案工程权证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为北京豪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为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为豪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要点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具体到本案,从组织形式来看,豪力投资公司的原有名称与北京豪力公司相似度极高,秦晗同时担任过豪力投资公司和北京豪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豪力大厦建成后豪力投资公司和北京豪力公司的注册地均曾在豪力大厦A座四层,北京豪力公司与豪力投资公司在组织上存在混同。
从业务范围来看,北京豪力公司与豪力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项目,而且豪力大厦的建造过程中,虽然是北京豪力投资与中建八局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然而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为北京豪力公司外,建设施工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均为豪力投资公司,北京豪力公司与豪力投资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投资合同》中,两公司均由秦晗签名,北京豪力公司与豪力投资公司在业务上存在混同。
从财产往来上看,豪力投资公司将M58号地块使用权作为标的物,曾向北京豪力公司做过二次投资,但均未办理转让手续,在减资过程中未做评估直接将M58号地块使用权抽回,豪力投资公司多次将M58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作为抵押物为北京豪力公司的贷款做抵押;豪力投资公司提交的收据等证据显示豪力投资公司和北京豪力公司之间代为收取成百上千万账款,甚至存在同一笔数额千万元的巨额往来款的账目无收款人和交款人的签名的现象,北京豪力公司与豪力投资公司在财务上存在混同。
综上,豪力投资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致使北京豪力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丧失,造成北京豪力公司逃避债务,致使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中建八局公司对北京豪力公司享有的豪力大厦工程款7370829.3元本金及其利息等利益至今未实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中建八局公司的权益,故应当对北京豪力公司支付中建八局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仲裁费用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豪力投资公司转让了股权,不再是北京豪力公司的股东,但其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作为股东时做出的;且该行为造成的后果在做出之时出现,并持续存在,豪力投资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豪力投资公司以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的主张,因豪力投资公司减资时,北京豪力公司未依法通知中建八局公司,中建八局公司无法知情并行使相关权利;另,中建八局公司持续通过仲裁、申请强制执行、起诉等方式对其权利进行申请救济,故对豪力投资公司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的理由不成立。
实务要点
一、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都要时刻关注合同的签署、履行、相关财产的权属主体,以免与空壳公司签了合同导致债务无法清偿。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尽可能的保存对方公司各方面混同的证据,为后期维权做准备。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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