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勇 律师|时间:2022-06-20|24人看过
案情简介
刘某与王某系母子关系,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
2019年3月,王某、李某购买河东区某房屋,房屋价值3075000元,二人于4月支付首付款2045000元。
2020年7月,二人因感情不和,李某起诉离婚,一审法院未判决离婚。
与此同时2020年7月,刘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王某、李某,要求二人返还借款240万元。
诉讼中刘某提交了借条和支付240万给王某的转账记录,其中借条载明:为购买房屋,今收到刘某以转账方式出借的人民币240万元,立此为据;借款人:王某,2019年3月29日。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向王某转款240万元是赠与还是借贷。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刘某于2020年7月17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催告二被告返还借款,则借款期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届至,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现刘某否认做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李某对其主张涉诉款项的交付系基于赠与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此外,王某向刘某出具《借条》,李某未能充分提供证据推翻该借条的真实性。
从社会角度分析,子女购房,父母给予帮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子女成年后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善生活条件,对父母亦应尽到赡养义务。
子女买房时,父母给付款项,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涉诉款项交付是基于借贷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仍是刘某向王某转款240万元系赠与还是借贷。
首先,对父母在子女购房中出资性质的认定,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
在约定不明或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由于借贷关系的证明难度要低于赠与的证明难度。
因此,将出资为借贷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
其次,在现有国情中,基于双方的亲缘关系及子嗣传承的传统观念,在子女婚后购房时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的可能性要高于资金出借。
本案中刘某虽然提供了资金转账记录以及其子王某单方书写的借条,但在刘某不能证实借条是在李某与王某共同合意的情况下出具,仅凭王某单方书写的借条尚不足以与刘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刘某与李某及王某之间就借款的金额、使用期限、利息等借款合同必要要素均形成合意。
基于以上分析,刘某依据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主张其与李某及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力不足。
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在子女已婚的情况下,子女婚内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若父母仅是大部分出资的,不能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或赠与夫妻一方的,该笔钱款仍然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注:
案例索引:(2021)津02民终1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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