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银平 律师|时间:2021-11-12|82人看过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可以退吗?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虽然每个购房者都会慎重的看房、选房、签合同,但总有一些购房者是在一时冲动下交了大额定金,在多方考虑后又不想买房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定金退还的诉求,而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不会同意退还定金,那么开发商不退定金的行为合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定金是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开发商要求买受人先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履行以后,定金一般抵作购房款。
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则无权再要回定金;接受定金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定金罚则”。
购房定金是保证购房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之一,也是一种约定购房违约责任的形式。
在交付定金后,双方为避免定金的制裁,从经济利益上考虑,也能促使各自认真履行合同,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
目前,商品房买卖中购房定金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买卖双方在达成购房初步意向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在认购书中对定金作出约定;而此种情况下的定金,其性质对商品房认购书是违约定金,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立约定金。
另一种是双方未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由购房人缴纳定金,由房产开发商向购房人开具定金收据。
一般来说,在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购房者想单方退房要定金,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比如没有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可依据认购协议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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