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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提撤三,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呢

发布者:肖步云 律师|时间:2022-05-13|61人看过

    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条款被称为“撤三”条款。

    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了,“撤三”过程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商标注册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直接关系着涉案商标是否会被撤销。

那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呢?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同时,该规定还采取了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撤三”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标注册人对此应当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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