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响林 律师|时间:2022-06-13|104人看过
作者: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郭永满律师
2022年6月10日凌晨2点40分许,唐山市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名男子酒后靠近几名女子的餐桌并触摸一名女子背部,在遭到女子反抗的情况下,数名身高体壮的男子开始持续殴打该女子及其同伴,从店内打到店外,甚至一度在扯着女子的头发在地上拖行。
网传受害女子的就医照显示,受害女子全身上下血迹斑斑,似乎已经失去自主意识,可见受伤之严重。
文字有时候是苍白的,只有看过完整视频,才意识到这起暴力殴打他人案件有多么的残暴和血腥!哪怕看过完整视频,也不敢相信在当下法治环境下,还会发生如此暴力、血腥的打人事件!
案件发酵至今已一天有余,在引起公众广泛的义愤后,随即也引发了公众尤其是女性对公共安全的担忧。
当地警方目前正在全力侦办此案,截至6月11日下午,已将9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
一、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本案行凶者的行为,已经不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简单。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9名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并且同时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
如果被打女子的伤情经鉴定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程度,则依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的原则,应当认定9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主要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主犯”)陈某志、刘某可能判处三年以下靠近三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李某瑞、陈某亮、马某齐、沈某俊等七名嫌疑人作为从犯,可能判处的刑期会低于陈某志和刘某。
如果被打女子的伤情达到重伤程度,主犯陈某志、刘某可能判处三年以上靠近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样,李某瑞等七名嫌疑人作为从犯,可能判处的刑期会低于陈某志和刘某,但均不会低于3年。
同时,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主犯陈某志曾为一犯故意伤害罪涉案人提供拘禁住所,在所属日期为2019年3月的该案二审裁定书中,陈某志被标注为刑拘在逃人员,但文书网上未披露后续详情。
而上述涉案人名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与本地市民指认的本案另一主要嫌疑犯刘某同名,该信息如经确认为本案两名主犯,则可能构成累犯,还会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纵使被打女子的伤情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同样是依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的原则,认定9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主犯陈某志、刘某因为可能判处五年以下但接近五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样,李某瑞等七名嫌疑人作为从犯,可能判处的刑期会低于陈某志和刘某。
如查证属实主犯陈某志、刘某并非初犯、偶犯而是惯犯,则有可能被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根据唐山警方警情续报得知,被打女子伤情稳定。
但如果被打女子重伤死亡,不排除主犯被判死刑的可能性。
同样,9名犯罪嫌疑人中未参与打人或者有拉架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不排除可以取保候审,也不排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需要说明一点,醉酒不是从轻、减轻或者无罪的正当的理由,也即法律不会因为行凶者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而有任何宽容。
针对9名犯罪嫌疑人的具体量刑,需要综合全案的起因、手段、危害结果以及认罪态度、赔偿及谅解等相关的事实和情节予以确定。
二、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黑恶势力犯罪?
除了可能涉嫌上述两项罪名外,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还有可能构成黑恶势力犯罪,但需要综合其以往的违法犯罪情况以及成员是否相对固定等情况综合认定。
所谓黑恶势力的认定,包括黑势力和恶势力两种情形,其中黑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其中危害性特征是判断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对于其他特征不够明显,如人数较少、持续时间较短、层级不够鲜明、获取的经济利益数额相对较小的一些犯罪组织,但如果其危害性特征非常典型,也可以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所谓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除此之外,恶势力还有人员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等特征,而且恶势力所涉及的犯罪类型太长就是我们所见到的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本案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综合认定。
三、河北省公安厅对本案指定异地管辖有什么意义?
河北省公安厅指定廊坊市公安局管辖唐山市发生的刑事案件,这做法符合法律程序,能够有效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更有利于在法律框架内从严处罚犯罪嫌疑人。
同时,此举也说明本案目前在侦办方向上可能不仅仅是普通的刑事案件,而是按照涉黑恶性质的案件侦办,当地执法机关依例需要回避。
四、女性如果遇到同样状况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有网友建议说,如果遇到同样的情况,可以选择“迂回”处理,比如先加好友,再拒绝通过或者删除拉黑。
但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不希望看到女性用这样的方式保护自己。
对于这种突发的恶性暴力犯罪情况,没有什么正确做法能够避免悲剧发生,能根本解决问题的,不是让女性在这种时候采取什么正确做法,而是彻底打击犯罪狂徒。
毕竟,严惩一次犯罪者,比教育一万句受害者学会保护自己有用得多!
同时,我们鼓励有能力的人见义勇为,提倡见义智为;但我们更鼓励和提倡,在遇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每一个人都能勇敢的自我防卫!因为法律在行凶者面前怒目威严,在被害人面前却公正温情,保护着我们每一次的正当防卫!
五、被打女子事后如何救济、维权?
本案涉及两个方面,首先是刑事:被打女子可以申请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作为被害人支持公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与,申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证据、与行凶者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等等最大化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司法裁判的作用。
其次,被打女子可以在行凶者的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在内的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在行凶者刑事判决后另行主张民事诉讼,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被打女子也可以接受行凶者们的赔偿,出具谅解书,尽早远离这一痛苦的经历。
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还在继续,等待9名行凶者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我们期待着大快人心的案件结果,也相信对于如此事件,法律一定会发挥它应有的惩罚作用、震慑作用、警示作用和教育作用,让行凶者看到法律的威严,见识到违法犯罪的成本之大、后果之重!
我们更相信,这一次正义既不会缺席,更不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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