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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依据

发布者:刘岳东 律师|时间:2020-10-21|617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这个是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作出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在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七十九条规定,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第八十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回答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

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发运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达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第八十一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十二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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