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琼泉 律师|时间:2021-11-16|2110人看过
结婚前已经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同时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时,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且没有对于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的前提下,使用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部分的债权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法院支持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作出相应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计算不动产升值率。
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
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
“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
(二)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例:结婚时房产价格220万元,分割时现价375万元,共同还贷52.8万元,其他费用3.2万元,则:
房产升值率=375/(220+52.8+3.2)=135.87%
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52.8*135.87%/2=35.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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