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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是否仍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者:刘宇 律师|时间:2021-08-25|121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4日小陈于入职天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入户安装及维修宽带网络工作。

2020年7月30日下午17:00分,在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其天津某某区服务站管辖维修线路时,从高处坠落下来。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负责人将其送往天津某医院抢救治疗。

经诊断,其右侧创伤性头外伤及右枕顶部皮下血肿、胸11-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腰4、5骨挫伤。

病情稳定后,其回家休养。

休养其间,其公司为其支付了1850元和1650元后,不再为其支付任何工资。

此前小陈三月的平均工资为4167.22元。

该用人单位不但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提醒小陈,您自己不小心从树上掉下来,单位已经给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支付您两个月病假工资。

        

案情分析:

本案天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本应在小陈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迟不得超过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为小陈申请工伤认定,按事发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小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无奈之前,小陈咨询了律师,在律师建议和支持下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

小陈先向天津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拿到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向天津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天津市某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书,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给天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向天津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请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仲裁结果支持了小陈诉讼请求。

律师感悟:

劳动者在找到工作时,尽可能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将来发生争议给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证;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应当依法依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如本案,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远远大于依法依规的成本,由于其不但需要支付正常工资还有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若如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应由社保承担的部分均需要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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