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邵路 律师|时间:2021-08-16|247人看过
作者:徐东沂 冯翔
编者按: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通常是离婚手续中较为棘手的部分。
尤其是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中,股权的分割往往会造成“天价离婚”致使公司经营不稳的后果。
莱绅通灵“天价离婚”案再次将家族企业股权纠纷的弊端推向风口浪尖,我们再次想到了家族信托基金的诸多可行性。
并对此提出一些策略性的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权逐渐成为现代家庭新的财富存在形式。
但是,在夫妻一方或共同持有股份的情况下,夫妻离婚往往会造成股权分割、公司动荡的影响。
股权分割一直是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的一个难点,就在于这种分割往往会导致控制权不稳,甚至旷日持久的诉讼会拖垮一个公司。
逐渐兴起的家族信托基金可能恰好保护了高管夫妻离婚中的公司股权。
一、夫妻离婚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
2021年7月30日,莱绅通灵(603900.SH)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进展暨公司控制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告”称,2021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沈东军涉及离婚诉讼。
2021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沈东军关于上述案件进展的通知:法院准予原告马峭与被告沈东军离婚;被告沈东军持有的传世美璟37.3002%的股权,由原告马峭、被告沈东军各分得18.6501%;被告沈东军持有的莱绅通灵31.16%的股份,由原告马峭、被告沈东军各分得15.58%,即5304.29万股。
按照此判决,沈东军最多只能成为莱绅通灵第二大股东,而失去实际控股人的地位。
此消息传出的后果便是莱绅通灵股份单日下跌3.29%,公司的发展态势将会受到影响。
目前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对股权分割实操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在沈东军这种“天价离婚”案中,夫妻双方股权平分显然会涉及到公司控制权的稳定问题,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损害投资者利益。
在我们接触的私募股权基金项目中,现在越来越多的投资人甚至要求被投企业的实控人作出上市前不离婚的承诺。
就是为了避免控制权不稳带来上市障碍。
相对而言,在莱绅通灵这种家族企业中,逐渐兴起的家族信托能够实现资产隔离、有效传承、资产投资管理,为高管离婚案中的股权利益提供一份保障。
二、家族信托基金可有效保护因离婚带来的股权震荡
家族信托是目前境内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的主要模式,具备风险隔离、财富传承、资产配置的优势。
也因此,家族企业可以设立信托基金保护企业中的股权利益,规避高管夫妻离婚带来的股权震荡。
家族信托是对家族财产所有权进行转移和分配的工具,能够避免财产权过于集中造成的风险。
基本的法律框架包括:委托人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将管理权移交给受托人,并且委托人指定受益人,通过多样的收益方式使得财富最大限度地使受益人受益,同时由于信托基金独特的风险隔离特性,委托人的传承意志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传承。
最成功的案例就是被业界传为美谈的吴亚军离婚案,因股权注入家族信托,最终并没有出现像外界猜测的那样出现互撕的狗血剧。
股权大跌等不良事件一件也未发生。
龙湖地产由吴亚军和蔡奎早年在重庆创办,原来早在2008年6月龙湖地产公司上市之前,吴亚军与其丈夫蔡奎便已各自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将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分别转移其中。
通过这样的一个家族信托,在信托成立之后,夫妇都不再直接控制龙湖的股权。
在这一架构下,无论两人的身份性质发生了何种变化,公司股权最终都需要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汇于一体产生效力,这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两大股东行动的一致性。
家族信托具备以下几大优势。
其一是资产风险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满足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来源合法的条件下,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和隔离性。
在股东将资产移入信托的盒子里之后,家族信托中的财产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资产被有效隔离,可以避免因为企业经营风险、家族成员婚姻风险而受到影响。
其二是资产有效传承,根据信托资金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模式,信托能够避免因无效管理而造成家族资产损失的后果,同时家族信托能够合理降低代际传承赋税压力,对于释放民营企业经营活力有着巨大的作用。
三是优化家族企业治理方式,家族管理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显著特征,即“人治”是家族企业常用的管理方式。
随着企业的壮大,“人治”会带来薪酬管理混乱、内部雇佣较多等弊端,限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家族信托将股权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能够使企业从“家企不分”的家族企业转变为“家企分离”的科学管理企业,促进企业的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三、规避离婚风险之股权家族信托设立策略
当然,尽管家族信托的好处颇多,但是其独立性也会受到来自债权人、配偶等多方面的压力。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的夫妻财产分割,婚后财产均受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约束,《民法典》更是将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至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
如果信托资金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信托可能就会被卷入财产分割的漩涡中。
为了实现家族信托有效保护股权因离婚带来的风险,需注意一些操作策略。
首先,要注意设立时机,不要等到婚姻出现问题,才想到设立家族信托。
如果富豪们往往在意识到婚姻有问题了再设信托,就被揪住了有离婚前故意转移资产的意图;或者,只是名义由信托持有,而富豪仍对财产保持完全不受限的控制、使用和受益权等等。
其次,在设立信托时,信托公司应做到审查义务。
为了提高风险隔离可行性,信托公司至少应该做到:核实委托财产/股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企业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委托财产是否设有权利负担、权属争议。
这样可以较大程度地规避家族信托在离婚案件中的风险。
最后,在信托条款中,安排好假如条款,即万一将来双方离婚,对信托财产会如何安排。
虽然离婚并不是必然发生,但确实概率比较高。
这样,免得万一发生时,有了信托中的财产约定,可以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引起公司经营风险和股权不稳导致控制权变更给公司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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