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付平 律师|时间:2017-04-21|422人看过
无论是哪种房屋的买卖,买卖合同至关重要!除了要具备一般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
同时可以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安置房逐渐进入房产买卖流通市场。
由于在买卖过程中涉及多方事情,就会出现各类问题。
而在解决这些问题之前,大家应该先了解拆迁安置房究竟可不可以买卖:
首先,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
具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
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权利受我国法律的保护,而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也就是说,如果拆迁安置房有相关法律证件,其交易与普通房屋没有任何差别!
反之,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房屋征收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该房屋拆迁前具备合法的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的办理,但是只要有征收协议书,虽然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为了防止之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手续不只是处理买卖双方的关系,同时也是处理买家与银行、与中介之间关系的一个必要措施。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并且会适当收一些费用。
这也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同时,京尚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各位拆迁安置房购买者: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
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这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
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则风险就更大!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并且这类房屋买卖风险相对较小。
京尚律师提示:房屋的买卖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为防止不必要的买卖纠纷,当事人双方均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切实了解房屋及当事人详细情况,再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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