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付平 律师|时间:2017-06-08|376人看过
小时候看警匪片,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当坏人要对受害者施暴时,伴随着“duang!”的一声,门被踹开,警察叔叔端着枪说出那一句:“不要动!警察!”
影视作品的美好就在于可以在无形中简单化这个世界上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将是非黑白涂抹得泾渭分明。
但随着我们长大,几经世事,越发觉得,警察也不总是“帮着好人打坏人”的,受了委屈找警察帮忙,也不总能得到帮助。
那么当老百姓遭遇暴力强拆,报警真的有用吗?真的没有用吗?
在各类征地拆迁案例中,最能让被拆迁人感受到实质性恐惧的就是暴力强拆了。
这样的暴力也分直接暴力与迂回暴力。
推土机推房子是暴力,白天被拆迁人出门后偷偷用胶水灌钥匙孔也是一种暴力。
这种种的暴力行为背后,是对一个渴望安定平静生活的普通家庭的心理欺压,让被拆迁人一家饱受恐惧不安的折磨,在无奈中离开故土家园。
这些遭受到暴力强拆、逼拆的被拆迁户,往往不是拆迁方一拿出想当然的拆迁补偿协议就稀里糊涂签了、伴着泪水与汗水直接举家搬迁的那些人,而是明知拆迁补偿太低,很可能以后过上基本生活都没有保障、衣食住行无着落的日子,因此想要为争取不让家人孩子生活水平因一场拆迁不升反降而努力的“聪明人”。
人常说“难得糊涂”“傻人有傻福”“幸福感比较强的往往不是聪明人”,但自己的权利自己不去维护,自己追求的正义自己不去主张,还有谁能帮你?
今天,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为大家带来的主题就是,说说暴力强拆事件中,关于警察的那些事。
一、遭遇暴力强拆,该不该报警
很多曾经或正在面临强拆的被拆迁人选择了“不报警”。
理由是“报警了也没用,警察也会找借口说不归他们管,警察不会帮老百姓说话的,报警有什么用!”。
京尚律师告诉你,如果这么想你就错了!
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当事人应立即报警求助,同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在被侵害之后可以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一句话,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义务!
抹去复杂的身份背景,征收拆迁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是普通公民,受我国法律约束,违法触刑也要受法律制裁;同理,暴力强拆本身也是实施暴力。
如果有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征收拆迁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由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立案进行刑事侦查;伤害后果尚未达到轻伤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有权、有责处理对他人人身、财产实施故意侵害的施暴者,没有理由在自己应当保护的一方百姓面前说出“不在职责范围内”这样不负责任、消极怠工的推托之词。
所以,不管警察最后有没有立案,有没有帮你解决眼前的问题,报警都是必要的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从遭遇暴力强拆的那一刻开始,就要做好一切证据收集工作,包括报警电话的录音以及对强拆行为、警察到现场交涉的视频录制或照片采集。
这些证据在日后被拆迁人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时可能会起关键性的作用。
如果警察在接警后立案,帮助被拆迁人成功保护了人身财产安全那自然是好事,起码不会让暴力拆迁者的恶行得逞。
反过来说,如果警察在接警后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帮着拆迁者实施暴力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就没有办法只能任人欺凌了吗?
二、警察不作为或乱作为怎么办
首先,如果在遭遇暴力强拆时你已经报警,但警察不履行该义务,您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法律途径纠正他们的行政不作为。
在这个过程中,取证照样很重要。
无论是电话报警时关于警察推脱责任、拒绝出警的通话录音材料,或是警察出警到达强拆现场后没有积极制止拆迁者的施暴行为,而是旁观甚至帮助拆迁者对被拆迁人进行施压的视频或照片资料,都要尽力采集并完好保存,为成功维权打好基础。
这些在日后的复议或起诉过程中都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资料。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中有规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需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无论警察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被拆迁人都一定要做到镇定冷静,不能热血上涌逞一时意气与警察正面冲突。
那样非但不能帮助自己实现维权目的,反而可能将自己送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无论警察到场后怎么做,被拆迁人一定要沉着应对,不捏造事实错误诱导调查取证的警员,也不要被个别人误导,做出不利于自己日后进行维权的言行。
即使警察因某些原因提出拘捕,也一定要配合,不要留下抗拒抓捕的把柄。
要记住,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没有任何人可以颠倒是非强加于你。
抗拒抓捕反而可能给对方理由对你实施强硬手段甚至造成伤害。
如果遭遇该种紧急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经验丰富的专业拆迁律师为自己处理,千万不要“病急乱投医”,反而延误了维权时机,致使自己遭受更多损害。
生活永远不可能像故事里那样,即使遭遇波折,也能靠着“主角光环”迎风破浪一往无前却不用担心任何风险。
就算比起最曲折离奇的剧本故事,现实生活也要更复杂得多。
警察一定是好警察吗?警察一定是坏警察吗?
任何人事物都不止有一面,在这个过程中的一切都可能成为你维权过程中的有力保障,也可能成为杀伤你自己的凶器。
但只要相信专业的力量,做到运筹帷幄,胜利的彼岸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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