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戚曙光 律师|时间:2022-04-25|24人看过
案情概要:
小敏今年9岁,其生父郭某于两年前去世,生母李某在其生父去世后认识了现在的男友,准备年底再婚,李某虽有抚养能力,但是怕婚后继父对女儿不好,所以决定将小敏送养。
李某的姐姐李某1系华侨富商,已生育两子,但还想要个女儿,于是要求收养小敏。
郭某的父母闻听此事后认为老两口还在世,轮不到李某的姐姐来收养,且认为李某1也没有收养孩子的资格,二人要求李某将小敏交由自己抚养。
小敏的大姨和爷爷奶奶都想养小敏,到底该让谁来养呢?
律师说法:
可以肯定的是,李某1是有资格收养小敏的。
虽然小敏的妈妈李某有能力抚养孩子,而且李某1已经有2个孩子,看似不符合收养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两个条件的限制。
因小敏已经满8周岁,李某1若收养小敏应经过小敏的同意。
虽然李某1可以收养小敏,但在小敏的父亲去世,李某欲将小敏送养的情况下,祖父母同时想要抚养小敏,祖父母有优先抚养小敏的权利,所以最终,小敏应该交由爷爷奶奶抚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1099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1108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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