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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杀你 他预约了吗

发布者:黎宏 律师|时间:2015-10-20|817人看过

有人要杀你,他预约了吗?

日前陪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到某区刑警大队经侦支队报案。

到了接待窗口,里面的警察问“什么事儿?”答:“报案”。

警察又问“预约了吗?没预约先在边上等着。

”我当时就是一愣,刑事案件报案竟然需要预约?报案人怎么知道犯罪分子什么时候作案?当然什么时候发现了涉嫌犯罪行为什么时候报案。

难道杀人犯在要杀人之前会给受害人预约一下?

就在这时,有两个外地人来报案。

看样子也没预约,央求警察能不能先给他们办,他们买好了晚上回去的车票。

警察同志当时就气愤了“车票都买好了?你们到底想不想报案,想不想解决问题?”从警察理直气壮的样子看,这预约报案不是一天两天的规矩了,也不是“潜规则了”。

果然,这位警察还给了我们一份类似报案须知的复印件。

对公司报案的,要求法人代表亲自报案,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证明犯罪的合同、转账纪录等文字材料和其他证据。

这哪儿是接待刑事案件报案啊,分明是让你报不了案,自己侦查完了再来。

怪不得要让你预约呢!

事实上在到经侦队报案前我们已经打过110报案了。

出警的警察同志说他们只负责一般治安案件处理,涉嫌经济犯罪最好直接到经侦队报案,这样处理得快。

没料到是这样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

第八十五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我相信我们的警察同志对与他们业务密切相关的上述规定应该了然于胸,可他们的做法为何与规定大相径庭呢?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发生了矛盾纠纷或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人们更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再通过“以牙还牙”的暴力方式自救。

这也是法制社会的当然要求。

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因此会比以前大很多,工作压力也会增加。

因刑讯逼供等传统办案方式被病诟,公安系统内部对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日益严格。

而发案率、破案率等量化考核指标无疑也会影响到公安机关工作程序的设计。

但无论如何,对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10报警及时得到处理,而对涉嫌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更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设置更多的前置条件都是不合理的,更何况这种设置根本上就是违法的。

在常识上也是极其荒诞的。

这无疑是要求报案人对犯罪行为提前预知。

不预知怎么预约?

这一现象从表面上看是公安机关作风的官僚化,本质上确是执法机关的明哲保身、对公民权利的麻木不仁和对犯罪的纵容。

任其蔓延,遗害无穷。

会不会以后罪犯自首也要预约啊?

(该文已被杂志全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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