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志高 律师|时间:2018-11-29|603人看过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具体的法律后果:
1、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48条)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3、发生无因管理或损害赔偿之债
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还有差别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区别:
1、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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