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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企业出现“疫情”,如何应对?

发布者:刘岳东 律师|时间:2020-03-03|296人看过

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我国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

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

国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复工、复产的企业在每日员工体温和健康监测中,若发现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健康异常情况,或者在员工主动申报有上述情况时,应立即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隔离;企业即刻嘱其停工,并与其他员工隔离,并告知员工在未排除疑似或治愈前,不得从事企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

2、报告及送诊;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如该员工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企业应拨打120,由急救中心将疑似员工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无流行病病史,建议员工佩戴口罩,由企业安排好专车送至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3、调查;企业应密切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确诊感染员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询问了解该员工近期有无疫情重点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与其他病人接触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

4、排查密切接触者;企业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做好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登记工作。

并配合医疗机构严格落实观察措施。

对密切接触者,交由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场所,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对企业可能被污染的办公场所、宿舍、餐厅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5、落实隔离员工保障工作;隔离期间,企业不得停止支付被隔离员工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6、积极配合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检查;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

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4条)

7、加强分类管理;企业应对员工进行体温及健康状况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员工集中,分散防护,并视情况采取轮休或部分停产、停工等措施。

应根据环境、接触程度、个人防护情况的判定,实施局部临时停工,并视疫情发展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估情况,必要时实行全面停工。

8、严禁编造、传播关于疫情虚假信息;企业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或者处置的虚假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突发事件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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