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柔 律师|时间:2021-07-16|207人看过
股权激励,通常是指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部分股权无偿让渡给公司某些员工,用以留住核心人才,促进成果产出的一种激励举措。
目前国内实施该项措施的企业为数不少,但因在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时考虑不够周全,致使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甚至产生纠纷。
激励计划一方面是为了留住在职人才,促进工作成果输出,另一方面是为了吸引行业精英加入公司,并不是单纯变相提高员工待遇,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亦是应有之义。
那么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关注些哪些方面呢?
1、严格限定激励范围
这是公司首要考虑的问题,激励范围过宽或过窄,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范围过宽,容易人浮于事,出现“混吃”情况;范围过窄,易于被视为少数人的游戏,故而对于激励范围要有合理的确定。
一般而言,设定激励范围应限于核心人才和骨干力量及可替代性较低或替代成本过高的岗位。
2、设定享有条件
股权激励为部分人员享有,必须设定具体的激励限制条件,达到相应要求条件的可以享有,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有,或者前期符合条件而后期不符合条件的以及离职的,均不得继续享有,原有股权由公司无偿回购。
公司出台的各项激励政策均是为鼓励在职人员,一旦离职,就不再具有享受激励的前提条件,不应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对于员工实际持有股权的公司而言,必须在章程内约定股权如何回购及回购价格,以免未来因此产生纠纷。
3、权利范围应限于财产性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对于奖励的股权,应当设定必要的权限范围,一方面是因为用于奖励的股权是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让渡出来的,被奖励者并未付出任何对价,从股东之间而言,其仅是名义持股人;另一方面公司设定该项奖励政策只是为了提高被奖励者工作积极性,让渡部分利润,并无意分享管理权。
对于股权激励,限于财产性权利(比如分红),一方面能够鼓励核心员工积极工作,促进工作成果输出;另一方面未分散公司管理权,有利于公司有效管理。
如果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政策并非是实际股权,而是相应股权所代表的股息和分红,相关的股权激励政策及回购等无需在章程内具体体现。
这种方式灵活性、可操作性要更强一些,不涉及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同样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4、预设行权条件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必须制定完善的行权条件,与相关签订签订目标责任书,达到目标考核要求的可以享受奖励,且这种激励对象范围不应是长期不变的,而是根据月度、半年度、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实时调整,这样才能起到长期鼓励的效果。
另外设定兑现时间,比如半年,留住人才的效果更佳。
5、其他
对于以实际股权进行激励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切记股东人数必须维持在50人以下,股权激励方案必须在公司章程内体现,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时涉及到员工配合义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且对员工尽到解释说明义务。
结语: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之前,必须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满足条件的方可进行该激励,如一家常年亏损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根本无法达到激励的效果。
另外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制定比较完善的实施方案,制定可能出现问题的各项预案,以保障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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