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绪恺 律师|时间:2018-09-19|332人看过
今天下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本律师代理温女士要求确认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其殴打行为违法。
事件经过是,温女士儿子因被人伤害,公安怠于履行职责,到省公安厅反映,要求见厅长。
在被警察强行带离时,温女士脱口而出辱骂了警察一句,警察将温女士强制抓到小车内,被辱骂的警察在车内持续殴打温女士十几分钟。
幸好温女士的手机处于录音状态,警察殴打的声音、威胁、恐吓、报复温女士的语言,以及温女士求饶、道歉、认错的语言被清晰的记录。
经医院检查诊断,警察的殴打导致温女士:“颈椎脊髓严重损伤,颈部外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实施抗拒行为,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实施强制控制措施至确认原告停止抗拒行为,不超出必要限度;”因此,驳回了温女士的诉讼请求
温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温女士认为:“某公安分局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请,适用法律错误”。
本律师认为,温女士提供被殴打的视听资料,铁证如山,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它证明了温女士在被警察抓到小车内,没有实施抗拒行为,并且一直在求饶、认错、道歉。
而警察殴打行为并不是因为温女士的抗拒行为,而是针对温女士上车前一句辱骂的报复。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警察因为温女士的抗拒行为实施强制控制措施”,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官官相护,故意偏袒公安机关。
虽然温女士辱骂警察违法,但是警察以此为由殴打温女士,属于侵害温女士生命健康权行为,涉嫌职业报复。
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警察殴打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
否则,我们也将维权到底。
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我们期待郑州中院公正判决。
如果审判权不能够制约警察擅权,那么就会冤案遍地。
(笔者: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李赞祥律师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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