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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赞祥律师:公民监督党政官员腐败,不是寻衅滋事,进京抓捕记抓捕记方应立即放人

发布者:陈绪恺 律师|时间:2018-11-10|619人看过

 

最近,本律师与两位律师及助理,前往广西玉林看守所会见因寻衅滋事一案被刑事拘留的北京某记者。

据该记者向我们介绍,在2017年初,玉林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一老板,向该记者反映,玉林市某区书记,有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的嫌疑,要求记者曝光。

由于开发商提供的材料不充分,不具备曝光条件。

于是,该记者让他人对该书记通过长时间拍照片、拍视频等多种方式,记录了该书记与多名女性频繁出入高档会所、接受別人宴请、收受礼品等大量违规违纪的视频资料。

该记者在整理材料之后,在2017年12月,编写了揭露该书记接受吃请及礼品的文章,并以其工作单位的名义向当地纪委反映,该纪委向记者回复说,接受宴请违反八项规定,其他违纪行为不能认定。

2018年8月30日,当地公安机关进京抓人,该记者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当地看守所。

本律师认为,公民或者记者为了反腐败的需要,监督党政官员,对其跟拍监督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是犯罪。

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记者,涉嫌打击报复。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八条“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等其他文件,人民群众有权对党政领导进行监督,防止其违法腐敗。

该记者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规定,属于正当行使其监督的权利。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是指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该记者的监督行为不符合以上寻衅滋事的犯罪情形,因此该记者是无罪的。

当天,我们律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了该记者无罪的法律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记者。

     (笔者: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李赞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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