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足苾 律师|时间:2021-03-29|266人看过
一、离婚时一方的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的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他重大过错”如何理解、包括哪些情形等,尚待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民法典中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将裁量权交给法院个案认定,以往得不到赔偿的“出轨、一夜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过错,有望得到法院认定。
二、离婚过错情形应该怎么举证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具体的损失,如,调查过错方有重婚情况的花费、起诉离婚的起诉费、家庭暴力治疗的医疗费等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需要按扎实际损失赔偿,不能因为赔偿得到多于损失的赔偿。
因此,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如丈夫违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长期与第三者交往、同居,多年来弃婚姻家庭于不顾,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直至离婚。
身心遭受严重摧残的曾女士,拿起法律武器,向前夫吴某索求过错损害赔偿。
2021年底,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吴某赔偿周女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3万元。
曾女士和吴某于198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第二年结婚,自1995年起,吴某便开始与第三者交往,1998年与第三者同居并多次提出离婚。
2002年底,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准予吴某与曾某离婚。
今年1月8日,曾女士以被告吴某与第三者同居最终导致离婚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为由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万元。
三、离婚损害赔偿目前存在的问题:
1、要求赔偿理由多非法定。
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
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与法定事由不相契合,涵盖了家庭暴力、婚外同居、外遇、遗弃、有非婚生子等。
列举的过错情形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同时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法院认定存在顾虑。
2、当事人诉请与法院判决相差较大。
多数当事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并辅之以精神损害赔偿,且数额较大,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但法院实际判决数额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在名目上有损害赔偿,或不确定损害赔偿,但在过错认定的基础上,对财产分配予以倾斜。
综上,笔者建议如确有相关离婚需赔偿事项,做好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尽早寻求专业人士的相关建议,以便于在后续的诉讼中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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