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卫 律师|时间:2019-01-17|222人看过
▌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保险费用是全国统一的,价格根据车型有所调整。
家用车(6座以下)首次需要缴纳的保费为950元,家用车(6座以上)首次需要缴纳的保费为1100元。
如果第一年没有发生过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次年保费打9折。
若连续2年均没有发生过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次年保费打8折。
若连续三年均未出险的话,交强险保费打7折。
▌如果不买交强险会怎样?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的险种,只有购买了交强险才能给予登记的,而且简单讲,交强险你不买,就不能上路,也就是你有车也等于没车。
《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一旦被查,可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的保险费2倍的罚款。
简单来说就是被抓了要罚钱,而且买了交强险后补贴交强险标志还会扣分、罚钱。
▌交强险有什么作用呢?
交强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行人。
无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会根据保险条例进行赔付,这其实是一种强制保护,为的是维护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车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如果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现剐蹭,交强险会跟据责任限额理赔,确保受害者可以获得赔偿。
▌交强险到底能赔多少钱?
交强险赔付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其中有责赔付是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医疗费限额,无责赔偿是指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有责赔付:
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无论责任大小,均做以下赔偿:
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无责赔付:
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做以下赔偿:(关于无责赔偿的合理性,在学界有很大的争议,在此我们暂时不做讨论。
)
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的免责事由(5种情形,交强险不赔)
投保交强险,也并不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能够获得赔偿,即交强险在某些情况下会免赔,具体分为绝对免责和相对免责2种情形,绝对免责是指发生该情形时,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相对免责是指保险公司会先行赔偿给受害人,后再向致害人追偿。
绝对免责情形:受害人故意。
相对免责情形: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车被盗抢、被保险人故意
▌法律依据
绝对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相对免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王克忠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案件事实:
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克忠
被告王克忠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原告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21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20日二十四时止。
2012年4月28日16时25分左右,王克忠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怀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怀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克忠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怀华无责任。
2012年6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警巡逻警察大队向王克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对王克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12年12月21日,张怀华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克忠、天平保险苏州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该院作出的(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怀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700元。
后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向张怀华履行了该赔付义务。
▌裁判理由: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王克忠在肇事后逃逸,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部分事故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对王克忠事故发生时的精神、生理状态无法查证。
该行为的危险性质较之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车等情形,其主观恶性更大,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更甚。
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系为了使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并非让存在违法行为的事故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已明确,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先行垫付,然后向道路事故责任人追偿。
故对于肇事后逃逸行为,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等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由致害人承担终局赔偿责任。
综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已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予以赔付。
在王克忠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天平保险苏州公司有权就其垫付的款项向王克忠进行追偿。
一审法院判决:王克忠返还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垫付款76700元。
王克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受害人损失费用的终局赔偿责任主体系机动车肇事逃逸方。
因此,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保险事故的致害人王克忠进行追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王克忠返还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垫付款76700元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王克忠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天平保险苏州公司主张因再审申请人王克忠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参照国务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有权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向王克忠追偿。
对此,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亦未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参照适用;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权,未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故天平保险苏州公司主张适用上述条款,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表明了国家立法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区别待的态度。
第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助,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等费用系无偿垫付,而保险公司的经费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费用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系有偿赔付,故保险公司不应享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
事实上,肇事逃逸系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后,没有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风险,与事故的本身并没有关联,因此,其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
原判决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支持天平保险苏州公司追偿的诉讼请求,违背了交强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相悖,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判决,驳回天平保险苏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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