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清清 律师|时间:2020-07-26|429人看过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解读:本条规定代位继承权的问题,目的是将被继承人的财产继续留在这个家族内,只有两类人有代位继承权: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而且只要是直系血亲都可以,没有代数限制,第二代、第三代等都可以代位继承。
这里并未排除拟制血亲的适用,也就是说继承人领养的孩子也有权代位继承,但是这里要注意,比如甲有一子乙,乙领养了丙,丙又生了一个儿子丁,乙与丙是拟制血亲关系,乙与丁并非拟制血亲,所以丁不能代位乙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其子女有代位继承权,这里仅限制在一代直系血亲,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是无权继承的。
(3)代位继承权仅限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便是最亲密的配偶,如果有跟别人生的子女,也无权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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