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傅豪 律师|时间:2020-02-04|304人看过
特殊遗产房的“麻烦”
北京二中院 小军家事
编者说:
蔡某与张某于1950年结婚,1996年蔡某去世。
2000年9月某单位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按成本价出售一套房屋,购房使用了蔡某工龄45年,张某工龄24年。
同年10月,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6月,张某立遗嘱将上述房屋遗留给儿子蔡丁。
2008年10月,张某与蔡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后蔡丁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2009年蔡丁将房屋转移登记至配偶杜某名下。
后蔡某、张某的其他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中父亲蔡某1/2的财产权利(遗产)。
本案中,上述房屋是否含有被继承人蔡某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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