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柔 律师|时间:2020-10-31|146人看过
公告,作为民诉法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以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制度安排。
公告送达属于推定送达,因涉及受送达人切身利益,公告方式属于慎用选项。
1、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派出所、居(村)委会或街道出具的证明等;
(2)民诉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其他方式有直接送达、代为转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方可适用公告送达。
2、公告方式
公告送达可以采用如下方式,对送达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1)张贴公告,可以在法院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
(2)媒体刊登公告,如报纸、信息网络等。
3、公告期间
根据民诉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张贴公告的,以最后张贴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媒体刊登的,以最后刊登的日期为起始日期。
4、送达程序要求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2)住所地张贴公告的,需要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3)明确公告送达原因;
(4)列明公告送达文书要点及法律后果。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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