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良盛 律师|时间:2020-11-06|125人看过
此种情形属于伪卡交易。
伪卡交易是指他人盗用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通过伪造或者变造银行卡卡片进行消费、取现、转账的行为。
在这种情形下,持卡人首先要证明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透支额度增加。
持卡人应当打印自己的银行账户流水,证明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其次,持卡人需要证明自己账户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额度的增加是由于伪卡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需要提供真卡、用卡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刑事判决等证据,证明在交易期间持卡人本人及其银行卡均不在交易现场,即伪卡交易存在。
这种情况下,持卡人可以像案例中的王先生一样,就近在ATM机上操作吞卡或刷卡交易并保存好凭条,届时就能证明银行卡一直在身边随身携带,并未交给他人。
此时,发卡行如果不能提供签购单、监控录像等证明涉案交易系真卡交易或授权交易,那么该笔交易为伪卡交易。
若存在伪卡交易,则该交易行为对持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发卡银行是不能以不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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