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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了房子怎么分?

发布者:曾伟 律师|时间:2021-11-16|169人看过

【案前律师评析】

      恋爱期间,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属于男女双方共有。

  分割时考量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房屋升值因素、恋爱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判定。

出资情况仅是其中一个因素,以没有出资不应该获得份额为理由拒绝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男方A与女方B是恋爱关系。

      2009年1月,男方A与女方B购买房产,由男方A支付购房的首付款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0年10月,女方B提出分手,双方于2011年3月分手。

2011年12月,男方A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产归男方A所有。

双方的争议

   男方A认为,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因为没有结婚,应当按普通的按份共有处理。

购买的房产由男方A全部出资,女方B没有出资。

所以女方B不享有任何份额。

   女方B认为,与男方A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经济收入共同管理、共同支配,购房首付款中有一半的资金是女方B支付的,没有要求男方A写收款收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房产购买的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上均有女方B的名下,女方B享有份额,应得到合理补偿。

说法评理

(一)房产共有的基础丧失,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男方A、女方B是恋爱关系,为结婚而共同购买了房产。

现在,双方均表示恋爱关系已经终止,所以房产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

男方A要求分割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

(二)房产的归属

  鉴于房产是由男方A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并设置了抵押权,为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房产的产权应归男方A所有,男方A应该补偿女方B房屋折价款。

(三)补偿的标准

  房屋的分割比例应该按照男方A、女方B双方的出资比例,同时参考当事人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加以确认。

房产购买时,首付款全部由男方A支付,且银行贷款也是由男方A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取得。

女方B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共同支付购房款及归还贷款的事实。

  所以,男方A对房产产权的取得贡献较大,应该多分给男方A。

判决结果

1、房屋产权归男方A所有;2、男方A支付给女方B房屋折价款;(价值约等于:男方占60%,女方占40%)3、女方B收到房屋折价款后十日内协助男方A办理上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商业广场A座11层、13层

                              王海林律师:158321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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