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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有义务垫付交通事故医疗费

发布者:邓亚明 律师|时间:2019-07-31|432人看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若造成人员伤亡,但肇事车辆驾驶员又无经济能力支付医疗费的情况屡见不鲜。

    

    假如伤者或其家属经济能力也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在现实生活中若遇到责任心强的交警,交警会通知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医疗费,但一般情况保险公司会以1万元为限额拒绝多付;若遇到不负责的交警,极有可能不会通知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

    法律规定真的如此吗?凯里市专门办理诉讼的宋律师,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呈现给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以上法律法规内容明确,并不存在歧义:通知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是交警部门的法定义务,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垫付医疗费的金额是1万元为限。

    凯里宋玺律师提示:若你的朋友、家人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但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亦未垫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将以上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办案交警以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并明确告知保险公司不按法律规定垫付将面临5~30万元的罚款的法律后果。

    

    若遇到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纠纷,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随时联系凯里诉讼律师1528663861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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