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卓 律师|时间:2019-03-18|164人看过
案情介绍:
赵某与洪某系夫妻关系。
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三个儿子一个女儿。
赵某拥有北京海淀区某6号小院瓦房五间。
1984年赵某与三个儿子签订《分房协议》,协议中将五间房子分割为赵某占两间,三个儿子一人一间。
并约定只许住,不许卖。
2002年赵某与洪某将6号小院院内五间瓦房拆旧建新为11间房,洪某与赵某于2004年、2007年分别去世,所拥有的6号小院房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共同共有 。
2013年三子赵3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6号院共有的房屋推倒原址重建,新建了上下两层房屋共13间。
2017年12月赵3擅自签订拆迁协议,并将拆迁款独自领取。
现赵某与洪某的法定继承人就6号院内被拆的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长子赵1与次子赵2主张因按照《分家单》上的分配付给他们应由的拆迁赔偿款,并与长女赵4一同主张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
赵3则主张上述涉案房屋系赵某的个人财产,赵某留有遗嘱遗产由赵3一人继承并提供了赵某与洪某的遗嘱见证书。
洪某的遗嘱见证是2004年由洪某口述海淀区某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书并由洪某的邻居周某代其签字,洪某确认无误后按了手印。
见证人处两名工作人员均有签字并盖有法律服务处的公章。
遗嘱内容为洪某与赵某共同拥有的6号小院11间房,在其去世后由老伴赵某一人继承。
赵某的遗嘱见证是2005年由洪某口述海淀区某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书,赵某自己签字按手印。
内容为根据洪某留下的遗嘱,她的遗产由赵某一人继承,故6号小院的房产系赵某个人财产。
赵某立下遗嘱,在其去世后所有遗产由赵3一人继承。
其他继承人则表示从未见过这两份遗嘱,认为遗嘱无效。
案件结果:
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分家单》无效。
故赵1、赵2要求根据《分家单》的分配情况要求分得拆迁款,法院不予支持。
2005年赵某遗嘱仅有赵某一人签字,遗嘱无效,遗产由法定继承办理。
按照遗产在拆迁利益中对应的折算价值,判定赵3自判决生效后七日给付赵1、赵2、赵4拆迁补偿款各4万元。
京创点评:
法院认为根据《分家单》中的“居住房子许,不许卖”可以看出,所谓的“分家”只是处理房屋的使用情况。
并不涉及所有权分割。
并就提供的证明来看,并不能证明洪某与长女赵4作为家庭成员知晓《分家单》的签署情况,综上所说法院认为《分家单》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
但是应当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在本案中洪某的遗嘱符合上述要件,而赵某的遗嘱仅有赵某一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的签字,故认定赵某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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