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品 律师|时间:2021-05-10|597人看过
如今广告的载体,不再受限于传统的电视、报纸等,更多通过各种新媒体平台,比如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等发布。
传播形式和载体改变,传播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导致内容的鱼龙混杂。
细数那些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不当广告,被工商管理局处罚的案例,看看您发布的广告有没有下面的情形。
1.宣称“最大”“最好”“最全”“规模最大”“第一”“唯一”“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含有绝对化用词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实景剧本杀推理馆”。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使用了“第一”,“唯一”等宣传词语,宣传词语与事实不符,当事人无法证明其线下店铺是该市唯一一家实景剧本杀推理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广告,处予4500元。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规模最大、地域覆盖范围最广、经验最丰富”。
被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予5000元。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者很难用事实去证明“最大”“最好”“最全”,这会直接导致监管当局认为发布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定性为虚假广告。
因此,即便是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广告,也要注意用词,应尽量避免绝对化的词语。
2.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称“减肥功效”“清理肠胃”“降低血压,稀释血脂”“保健功效”等保健功能
当事人从事水果等农产品的种植、推广和销售等业务,其在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凤梨具有“减肥功效”“清理肠胃”“降低血压,稀释血脂”“保健功效”。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的规定,处予11,000元罚款。
中医讲究药食同源,主张人体可以通过饮食调整身体状况。
但如果宣称普通食品的保健功能,或者明示或暗示食品具备保健作用,将会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3.在普通食品、物品广告中宣称上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宣传凤梨有“缓解嗓子疼、止咳、消除感冒”等内容。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的规定,处予11,000元罚款。
这种案例不少见,例如有当事人宣称黑胆石对人体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血液循环系统,有显著疗效。
该因为同样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
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常看到售卖茶叶、药酒、蓝莓等广告,宣称具有“降低血压、血脂和软化血管等作用”、“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功效,这种广告语也是违法的。
4.保健食品广告中宣称具备预防疾病、治疗疾病的功效
在微信公众号销售“晚安酵素”保健品口服液网页有“推荐失眠族、压力族、轮班族、宵夜族、爱美族”的宣传内容。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处予300元罚款。
生活中,保健品被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例子比比皆是。
有当事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体验产品的名义等,利用老年人重视健康的心理,向其销售电位治疗仪、按摩椅、按摩器、宣称该产品可以治疗颈椎病、肩周炎、腰腿痛、骨刺、骨质增生、风湿、类风湿、关节炎、静脉曲张、中风后遗症、心脑血管疾病,预防夜间发生心梗、脑梗等疾病。
也有当事人用其官方网站、网络销售平台店铺宣传其产品,如宣传大华黑胆石对人体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血液循环系统,有显著疗效;宣传南极磷虾油凝胶糖果,抗肿瘤、对抗炎症、提高免疫力、支持视力健康、防紫外线辐射。
无论是通过线上、线下,还是通过电子、纸质等方式宣传保健品,都应该避免触碰广告法中规定的红线,广告中不应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
5.“三品一械”广告等未经审查发布
当事人对其推广的药品广告使用以下用语:莲芝消炎分散片广告含有“纯天然……,安全可靠,疗效确切”、小儿感冒茶广告“无毒副作用”。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的规定,处予8万元罚款。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也发文明确提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上文所称“三品一械”)广告需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三品一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地向公众介绍产品信息,其表现形式和宣传效果不得对公众造成误导。
“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6.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无法证实真实性
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小编用它煮水泡脚...脚气王配方对细菌具有99%以上的灭杀率...只需要喷上几天就能明显好转。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出处,上述数据也不是当事人自行取得。
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虚假的数据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产生错误的认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的规定,处予罚款13,734元。
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确实能增强广告的感染力、吸引力,但使用前不查证数据、调查结果等印证内容来源,盲目使用,不仅会让发布者面临被投诉、举报的风险,更有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风险。
7.线上教育机构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发布广告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沐忆速读”法学习效果的广告。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以及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被分别处予10万元、20万元,合计30万元的罚款。
《广告法》严格规定教育、培训广告的内容,设单独的条款设定了教育、培训广告内容的红线,发布者应避免教育、培训广告中包含如下内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网络弹窗、短信、微信广告推荐等,不乏宣称授课老师是某某考试的命题人、课题组成员,又或者该培训机构保证及格率、高分通过率等,这些行为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是违法的。
8.广告中贬低其他经营者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从本质上来讲,新东方在线和沪江都是声音和PPT课程,都没有为用户省学习时间成本。
唯一朝着为用户省时间成本目标的,只有朗阁在线。
”
监管当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被处予3万元罚款。
广告主通过贬低其他经营者的方式来宣传自己产品、服务的行为,最低处罚下限金额为3万元,且是在发布者主动撤除广告、认错态度良好,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否则处罚更为严重。
9.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南汇新闻”发表了一篇名为七旬钱老伯患强直性脊柱炎,10次中医经络理疗后恢复行走”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监管当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的规定,处予1万元罚款。
用新闻报道形式宣传广告,您以为是新颖、吸人眼球的宣传方式,实则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10.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
上门喂猫服务商在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只有通过层层考核的宠物观察1员才有资格为您提供上门服务100%全职员工……”的广告内容,但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当事人实际聘用的上门喂猫员工仅有20名为全职员工,其余员工均为兼职员工。
监管当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处予5000元罚款。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违法发布广告的,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如下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
其中,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如果您公众号的订阅人数很少,应该没事吧?我发布不久后就删掉了,应该没事吧?互联网是有记忆的,用户可以截图保存的,所以关注人数少,发布后就删除了不是侥幸逃脱的路子。
毕竟现在手机端就可以网上填报信息,投诉、举报的途经十分便捷。
谨慎选用广告词,对广告内容进行合规审查,是避免风险的有效措施。
最后提醒广大用户, 《广告法》明确要求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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