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冰彬 律师|时间:2020-05-12|175人看过
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关键词]分居 感情破裂 赌博 吸毒
原告丁某某诉称:原、被告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一直分居至今,原告与被告已毫无感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对原告丁某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有过错,如果要离婚她要给我经济赔偿。
并向本院提交原怀化市人民政府《结婚证》原件两份,证实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
原告丁某某对被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因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在原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男孩,现已经成年。
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长期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从2010年7月后分居至今。
原告丁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同年11月19日以民事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和好,仍一直分居至今,。
原告遂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另当庭查明,原告陈述在与被告分居期间,曾与他人同居生活;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木房一栋(三间);双方无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因性格不合,长期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从2010年7月后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长达四年半之久。
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超过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
鉴于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本院确定由原告丁某某支付被告杨某某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三间房屋,原、被告各占一间,其中堂屋一间由双方共同使用;
三、原告丁某某补偿被告杨某某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000元。
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